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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

業務職掌

苗栗縣政府(以下簡稱「本府」)為達淨零碳排願景,推動本縣氣候變遷相關工作及建構低碳永續家園,依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(以下簡稱「氣候法」)第十四條規定,於112年6月20日以府環空字第1120059478號函核定《苗栗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》,並設置「苗栗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」(以下簡稱「推動會」)。

因應《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》已於113年1月4日及同年12月4日修正,並配合本府現行組織編制架構,調整各派任委員所屬任職機關名稱,爰於114年6月26日以府環綜字第1140033514號函修正《苗栗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》。

 

推動會成員編列及會議

推動會委員
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,召集人由縣長兼任,副召集人二人,由縣府秘書長兼任,另一副召集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;其餘委員由環保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縣長聘(派)兼之:

  • (一) 本府農業處。
  • (二) 本府交通工務處。。
  • (三) 本府水利處。
  • (四) 本府教育處。
  • (五) 本府行政處。
  • (六) 本府民政處。
  • (七) 本府財政處。
  • (八) 本府社會處。
  • (九) 本府工商發展處。
  • (十) 本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。
  • (十一)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。
  • (十二) 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及族群發展處。
  • (十三)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。
  • (十四)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。
  • (十五)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。
  • (十六) 專家學者、企業界及社會團體代表六人至十人。

前項本府各機關(單位)代表,應薦派科長或專員層級以上人員兼任。
專家學者、企業界及社會團體人數應占本會名額四分之一以上,任期二年,如有出缺時,應予補聘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但以機關(單位)身分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退。

 

推動會秘書組
本會設秘書組,環保局局長擔任秘書組主任,其業務由環保局指派該局相關人員兼辦,並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環保局長指派該局主管兼任之,其任務如下:

  • (一) 辦理本會行政事務。
  • (二) 彙整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相關資訊。
  • (三) 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。
  • (四) 臨時交辦之其他幕僚作業。

 

推動會會議
本會每年開會二次,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。

  •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;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,由副召集人代理;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事不能出席時,由執行秘書代理主席。未指定者,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
  • 本會機關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,如無法出席時,得派員代理出席。
  •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,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。
  •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代理。
  • 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,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,由主席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