苗栗縣政府(以下簡稱「本府」)為達淨零碳排願景,推動本縣氣候變遷相關工作及建構低碳永續家園,依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(以下簡稱「氣候法」)第十四條規定,於112年6月20日以府環空字第1120059478號函核定《苗栗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》,並設置「苗栗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」(以下簡稱「推動會」)。
因應《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》已於113年1月4日及同年12月4日修正,並配合本府現行組織編制架構,調整各派任委員所屬任職機關名稱,爰於114年6月26日以府環綜字第1140033514號函修正《苗栗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》。
推動會成員編列及會議
推動會委員
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,召集人由縣長兼任,副召集人二人,由縣府秘書長兼任,另一副召集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;其餘委員由環保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縣長聘(派)兼之:
前項本府各機關(單位)代表,應薦派科長或專員層級以上人員兼任。
專家學者、企業界及社會團體人數應占本會名額四分之一以上,任期二年,如有出缺時,應予補聘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但以機關(單位)身分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退。
推動會秘書組
本會設秘書組,環保局局長擔任秘書組主任,其業務由環保局指派該局相關人員兼辦,並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環保局長指派該局主管兼任之,其任務如下:
推動會會議
本會每年開會二次,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。